******有限公司年产96万平方米彩印玻璃面板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有限公司年产96万平方米彩印玻璃面板扩建项目验收报告进行公示,使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有所了解,并通过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收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建设项目验收概况:
******有限公司年产96万平方米彩印玻璃面板扩建项目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96万平方米彩印玻璃面板扩建项目建于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28号(项目所在地坐标为东经:113°22′4.332",北纬:22°45′13.481")。扩建项目用地面积3200平方米,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主要从事生产彩印玻璃面板,年产彩印玻璃面板96万平方米。本项目员工30人,每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全年工作300天。
******有限公司年产96万平方米彩印玻璃面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号:中(黄)环建表[2023]0068号)。
2024年1月25日,项目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取得全国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89001W)。
项目建设及配套环保设施已建成,并于2024年2月19日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对外公示竣工日期及调试起止日期,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及处罚记录等。
二、建设单位验收污染防治措施简述
1.水污染物及治理措施:
(1)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pH值、CODCr、BOD5、SS、NH3******有限公司处理,远期待项目周边市政污水管网铺设完成及中山市黄圃镇大雁生活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排入中山市黄圃镇大雁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生产废水(清洗废水及水喷淋废水)(主要污染物为pH值、CODcr、BOD5、SS、NH3******有限公司处理。
2.大气污染物及治理措施:
(1)擦拭丝印网版、丝印、烘干工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 第Ⅱ时段丝网印刷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擦拭丝印网版、涂布、UV丝印及UV固化工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 第Ⅱ时段丝网印刷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3)厂界无组织废气中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总VOCS排放浓度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 噪声污染及治理措施:
项目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在运行时产生一定的生产噪声,对噪声设备生产设备合理的安装、布局,再采取隔音、减振、降噪等综合处理措施后,项目西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编号:HSJC******030]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噪声治理设施的降噪效果可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4. 固体废物及治理措施:
(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废包装物(废包装纸箱),收集后交由具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3)******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基本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注意事项
1、公众提出意见的期限: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6日。
2、公众反馈意见的主要方式:
对于本项目的建设,如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或邮箱向以下单位的联系人提出意见:
******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小姐
电话:******
四、其他情况说明
无
五、附件: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6日。